2007年9月2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执行完毕后,真正的欠费人出现在法庭上——
易名看病惹出复杂欠费官司
通讯员 余建文 欧益民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妹妹用自己的名字为姐姐订床位住院治病,姐姐“将错就错”,岂料这起“张冠李戴”看病经历竟惹出了一连串的纠纷……几天前,宁波海曙区人民法院对一桩3年前的医疗合同纠纷案开庭再审,一起蹊跷的医疗纠纷的真实原委终于水落石出。

  已执行的案件起了波澜
  2001年12月底,宁波海曙区某市级医院收治了一名自称叫“小丽”、患格林—巴利综合征(一种神经系统疾病)的患者。治疗28天后,小丽康复出院,但近41000元的医疗费,小丽交了31000元,尚欠9800多元。医院多次催讨未果,将小丽告上了法院。
  法院通过社区转交传票、电话联系、公告传唤等途径联系被告小丽,但小丽仍未到庭应诉。2004年8月,海曙区法院经审理,采信了医院提交的证据,作出缺席判决:小丽应向医院支付9800多元的医疗费。
  判决生效后,小丽还是没出现。经查,小丽是个体经营户,她丈夫阿成是公务员。在医院申请强制执行后,法院通过阿成所在单位领导做工作,从阿成的工资账户里扣除了这笔医疗费欠款,完成了案件执行。
  众人均以为了结的案件没想到起了波澜。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,阿成、小丽夫妇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,说患者不是小丽,他们不应该承担这笔欠费。今年5月,宁波市检察院提起抗诉,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海曙区法院再审此案。

  患者现身道出易名原委
  9月19日,海曙区法院再审开庭。小丽回忆说,2001年12月26日,她姐姐小梅从深圳打电话给她,说她生了病,要到宁波治疗。小丽于是打电话到医院,以自己的名字预订了住院床位。第二天,小梅来到宁波,住进医院,她的住院登记手续和其后治疗的病历资料、检查等都使用了小丽的名字。
  欠费案完结两年多后,姐姐小梅首次亮相。她出庭作证说,她才是真正的患者,从一开始就知道是使用妹妹小丽的名字住的院,而且在住院治疗期间,也一直未向院方告知她并非小丽。至于为什么没有告知医院实情,小梅解释说,她是做生意的,在宁波也有不少客户,当时她的病情很严重,因不想让客户知道她生病的事影响生意,因此就一路“将错就错了”。

  姓名使用权成再审辩论焦点
  庭审中,小丽认为自己不是患者,和医院之间没有医疗合同关系,不应该承担这笔欠费,要求撤销2004年的一审判决结果。她丈夫阿成则说,治疗的医生都知道患者是小梅,但到头来却要小丽和他来承担治疗费,“感觉很委屈”。
  而姐姐小梅虽然承认这笔9800多元欠费的存在,但她认为自己也不应该付。她说,在治疗后期因为护士操作失误,使她出现大出血。她出院时,医院未向她索要这笔欠费,就等于是默认不要她支付。
  但是医院方认为,即使真正的患者是小梅而不是小丽,但小丽用她的名字替姐姐预订床位,以及办理登记住院等一切做法,说明小丽已经把她的姓名处分权交给了姐姐小梅。小丽和医院的医疗合同关系是成立的,只不过小梅是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已。医院的宗旨是救死扶伤,如果要核实完每位患者的真实身份后才决定救治,那是不现实的。况且,姓名登记错误,责任不在医院,小丽、小梅姐妹俩对此“心照不宣”,因此所欠费用理应由小丽承担。医院要求法院维持原来的判决。
  这笔医药费到底该谁承担,法庭决定择日宣判。(文中人名为化名)

  法官:行使姓名权当慎重
  这起蹊跷的医疗欠费纠纷引出了一个值得注意的“姓名权”问题。海曙区法院一名法官说,不管再审的结果如何,因为姓名的“张冠李戴”,实际上造成了“三输”的局面:一来小丽和其丈夫惹上欠费官司,几年来为此费神费钱;二来如果小梅想打医疗纠纷官司,也会碰上姓名错位这一难题;其三是姓名错位引发的纠纷无端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。
  庭审后,小丽说,当初让姐姐使用自己的名字治疗,以为没什么大不了,没想到会产生如此多的麻烦。
  法官提醒,姓名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人格权利,具有很强的专属性,同时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在现实生活中,一些公民对此认识模糊,比如随意出借身份证,或者不经了解,就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进行民事、商务活动,结果很容易造成不必要的麻烦。姓名权的使用不可忽视,尊重姓名权其实也是尊重和保护自己。